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一部刑诉〔2020〕33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4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211943********,汉族,文盲,务农,现住安徽省怀远县**乡**村**庙组**号。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3月6日被怀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被告人刘某某在自家菜园地里播种罂粟籽。2020年3月5日,怀远县公安局徐圩派出所民警在辖区白湖村巡逻时,发现被告人刘某某家菜园地里种植有疑似罂粟幼苗。民警当场予以铲除,经清点疑似罂粟幼苗共729株。经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疑似罂粟幼苗检出罂粟特异性DNA片段。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证人白某某的证言;
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怀远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公物证鉴字[2020]491号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729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年满七十五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来
2020年9月9日
附件:
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卷宗贰册,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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