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鹰检二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童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621********323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中童镇**街街面**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7月1日被鹰潭市公安局余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经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鹰潭市公安局余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鹰潭市公安局余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童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向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9月18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9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2020年1月1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日、2020年2月13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19日、2020年1月2日、2020年3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鹰潭市余江区中童镇政府在进行农村宅基地改革过程中将被告人童某甲位于中童镇龙凤街道临街店面以及老房子进行拆除,部分土地被征收,童某甲因中童镇政府在处理房屋拆迁、土地征收补偿问题上未满足其诉求,以及对政府工作人员处理方式不满,曾有过将政府工作人员黄某某(中童镇乘龙村委会支部书记)、童某乙(中童镇乘龙村中童组理事长)等人撞死的想法。2019年7月1日下午16时许,童某乙与被害人童某丙等理事会成员正在中童镇全福岭组织施工,童某甲驾驶自己的长安牌汽车带妻子姚某某到施工现场阻工,中童派出所民警处警将阻工人员姚某某依法带回派出所调查,童某甲看到自己的妻子被带走,便再次产生驾车撞死童某乙的想法,童某甲在驾车撞童某乙之前事先警告站在童某乙身边的童某丁等人离开,警告后,童某甲将车开至三十米左右处调头直接加速朝童某乙方向撞去,站在童某乙身边的童某丙因躲避不及被撞伤,后被送往鹰潭市人民医院进行治疗。经鹰潭市余江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童某丙的损伤程度已达重伤二级。同日,童某甲在原中童派出所大院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20年2月15日,被害人童某丙死亡。经南昌大学司法医学鉴定研究所鉴定,童某丙因重型颅脑损伤遗留严重脑功能障碍,且并发肺部感染,最终导致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常住人口登记表,前科劣迹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童某丁、童某乙、童某戊、黄某某、严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童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伤情检验鉴定书、尸检鉴定意见书、车辆鉴定意见书等;5.现勘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等;6.视听资料:110报警录音、现场指认录像、同录光盘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童某甲驾车快速撞向被害人,直接危及被害人生命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谭景芳
检察官助理:杨立辉
2020年3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童某甲现羁押于余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光盘肆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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