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渭检公诉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牛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61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地甘肃省定西市渭源县,住渭源县**镇***村***社**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渭源县公安局于2020年1月6日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9日被渭源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渭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4日,被告人牛某某与朋友聚会喝酒,当日18时许,牛某某妻子忘带家门钥匙,要求其回家,牛某某驾驶甘J*****号“金杯牌”小型普通客车沿G310线由路园镇胜利村方向驶往渭源县城方向,行至G310线路段(渭源县路园镇旧中学丁字路口)处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王某某骑行的“立马牌”二轮电动车车尾相撞,致王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牛某某驾车逃离现场。王某某被送往渭源县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造成一起死亡逃逸道路交通事故。第二天,牛某某投案自首。经渭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本起事故由牛某某负全部责任,当事人王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车辆;2.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3.证人陈某某、李某某、靳某某等证言;4.扣押清单;5.被告人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后驾车逃逸,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牛某某有自首情节,可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渭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旭东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牛某某现羁押于渭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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