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河检公诉刑诉〔2014〕116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231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住吉林省******。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4年7月9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经沈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4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4年9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4年9月2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7月9日14时30分许,在沈阳市沈河区******附近,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陈某某抓获。被告人陈某某随身非法持有10.44克白色晶体,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书证:扣押决定书、电话查询记录、人口基本信息等;3.证人证言:证人范*的证言;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非法持有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李**
2014年10月2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于沈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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