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律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微信咨询律师

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评论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刑诉刑诉〔2019〕14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河南省永城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811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永城市东城区**一期*号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8月9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8日1时1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浙J**长安牌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永城市东城区欧亚路中国移动公司门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商丘普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检验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51.7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户籍证明、查获经过、驾驶人、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照片等相关书证;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永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广峰

邸玉玲

二0一九年十五日

附:

1、​ 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1、​ 公安侦查卷宗两册;

1、​ 随案移交物品(光盘)一件。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