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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河南省永城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811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永城市东城区**一期*号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8月9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8日1时1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浙J**长安牌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永城市东城区欧亚路中国移动公司门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商丘普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检验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51.7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户籍证明、查获经过、驾驶人、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照片等相关书证;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永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广峰
邸玉玲
二0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附:
1、 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1、 公安侦查卷宗两册;
1、 随案移交物品(光盘)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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