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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Comments0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诉刑诉〔2020〕607号

被告人的日知铁,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4361988********,彝族,文盲,户籍地四川省美姑县**乡**村**组**号。2018年1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同年9月2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3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的日知铁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5日5时许,被告人的日知铁在本市海珠区**路**街**号**房内,盗窃被害人曾某某的IPHONE 6手机一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934元)。

2020年3月5日,被告人的日知铁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的日知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的日知铁无视国家法律,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的日知铁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惟被告人的日知铁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法庭判处被告人的日知铁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继深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的日知铁现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1册2卷。

3.扣押被告人的日知铁的运动鞋一双、上衣一件,现存于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请依法处理。

4.适用刑事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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