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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评论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部一刑诉〔2020〕172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241986********,汉族,小学肄业,打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邑县**街道**村**号,住址地:山东省临邑县**家园**号楼**单元**室。曾因犯抢劫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于2006年1月18日被临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临邑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盗窃罪,经临邑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3日被临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临邑县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0日被临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临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12日22时许,被告人许某某在位于山东省临邑县**街道**村,被害人王某某出租屋内,欲实施盗窃王某某的笔记本电脑,在实施盗窃过程中被正好回家的王某某撞见,许某某对王某某自称是派出所工作人员并趁机逃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证明、德州市价格事务所价格评估报告等书证;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3.证人祝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6作案现场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曾经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分,依法可以从重处罚;被告人许武圣系亲属陪同到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许某某系入户盗窃未遂,可以比照既遂,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许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且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史玉华

2020年12月1日

附件:1.被告人许某某羁押于德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一册,光盘四张;

3._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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