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大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检二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畅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42633********209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大宁县昕水镇**村**号,现住侯马市浍滨街**巷**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大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被大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大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畅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微创联盟”平台创建于2018年10月,同年12月25日开始运行,由何某某、张某某、贺某某、刘某某、杨某某共同发起。其中何某某负责全面工作,刘某某负责财务并管理出售服务包,杨某某担任监事,贺某某负责讲师团及客服,张某某负责平台技术对接。
“微创联盟”互助平台采用的是以会员互帮互助的形式运行,即首先由上级会员发展下线人员,下线人员同意参与该平台后,由上线会员给被发展人出示二维码,由被发展人扫码进入平台免费成为会员并通过摇号激活。激活成功后,由会员将买入订单(1000-3000元不等)在“微创联盟”平台上发送,平台会在72小时后回复一条订单匹配成功并附有对方姓名及账号的信息。会员在获得订单匹配的信息并从平台购买服务包后,再将想买入订单的资金转入这个账号,然后以7天为一个投资周期,每日可挣得1%的利息。7天后,会员可以得到投入资金的本金及7%的利息,但是取出该资金的前提是再进行一次投资。如果会员在两个月内没有发展新的会员,参与买单的利息会降至为日息0.6%来计算。老会员发展新会员就会得到新会员投入金额的3%作为奖励资金,如果新发展的会员继续发展新的会员,老会员就会得到新会员所发展会员投入金额的5%作为奖励资金(老会员获得该奖励的额外条件是其名下必须有6名投资钱数和其一样的下级会员)。如果新会员继续投入资金,老会员会重复赚取5%的奖励资金。经查,该组织无任何实体经营,所有的利息及奖励资金均为新买入的投资资金。
2018年12月26日,被告人畅某某通过“微创联盟”创始人之一的贺某某加入“微创联盟”平台。加入平台后,被告人畅某某通过当面宣传、电话宣传、微信宣传等方式,不断介绍更多的人加入“微创联盟”平台,指导会员投资。截止2019年7月25日,畅某某的“微创联盟”会员账号c10012在整个组织中处于第2层,下线层级共有5层,下线人数322人,其中激活会员43人,其下面二层中除其本人控制账号外的投入资金共计2311950元。被告人畅某某获得动态奖金收益90820元,其中已取出87000元。2019年11月14日,被告人畅某某在接到大宁县公安局的电话通知后到该局投案自首,
2019年12月10日,被告人畅某某亲属马某某将畅某某的87000元违法所得退还至大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保证金专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银行流水单、微信转账记录等;
2.证人证言:张某甲、杜某某、王某某、张某乙、李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
3.被告人畅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大信会计事务所关于微创联盟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被告人畅某某宣传微创联盟的视屏资料、说明微创联盟组织人员层级架构的后台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畅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畅某某以推销“微创联盟”股份及高额收益为名,积极宣传“微创联盟”平台,诱导他人加入,通过“拉人头”方式以发展人员的数量获取利益,对该组织的建立、扩大起到了关键作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畅某某主动投案自首,积极退赃,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楚炳顺
检察官助理:贺海锋
2020年7月7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935350188。
2.案卷材料5册,公安机关提供的破案报告1份。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1份。
4.涉案财物处理清单1份。
5.电子证据U盘一个。
6.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