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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0 评论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四东检刑检刑诉〔2021〕4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322********2657,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梨树县**镇**村**组,现住址同户籍地。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5日被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7年6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1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同年10月26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高某某于2020年9月18日晚,在四平市铁东区烟厂路六建家属楼下,用铁剪子剪断车锁,偷走黑色倒骑驴一台。

被告人高某某于2020年9月19日凌晨,在四平市铁西区南仁兴街和青年路交汇处一废品回收站内用铁剪子剪断车锁偷走浅蓝色手拉车一台。

被告人高某某于2020年9月20日凌晨,在四平市铁东区海银九号售楼处盗取方形角铁一袋,并销赃获利人民币80元,所得赃款被其挥霍。案发后,倒骑驴和手拉车被公安机关起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鉴定意见通知书、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照片、情况说明。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强某某、艾某某、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高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接受刑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国宏 

                                

                                 2021年1月4日

附: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四平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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