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萧检三部刑诉〔2020〕1627号
被告人胡某甲,男,195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51951********,汉族,文化程度文盲,无业,户籍地安徽省阜南县**镇**村**号。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1年11月29日被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2000元;因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报废车辆,于2011年8月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处罚款2000元;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因本案,于2020年6月2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2日中午,被告人胡某甲饮酒后,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悬挂车牌号为浙A7M****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上路行驶,当日下午14时10分许,其驾驶前述车辆,沿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航坞路由东往西行驶至东灵路路口处时,被民警依法查获,经鉴定,其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28.5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胡某甲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以上事实,有呼气酒精测试仪测试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全国机动车/驾驶人信息资源库查询材料、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限制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告知书,身份证复印件、常住人口查询材料、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库查询结果单、身份证复印件、全省打防控人员、全国在逃人员、全国违法犯罪人员查询材料、刑事判决书、不起诉决定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看守所人员信息,人民警察证复印件,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样流转单,号牌鉴别证明等书证;证人闫某某的证言及案发经过、情况说明、查获经过情况说明、证据制作说明等证人证言;被告人胡某甲的供述;司法鉴定意见书;执法仪录像光盘及照片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胡某甲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朱 瑞 华
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附:1、被告人胡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案件材料101页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具结书1份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