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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赵某某非法经营案)_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Comments0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陂检二部刑诉〔2020〕247号

被告人胡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231983********,汉族,高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住武汉市黄陂区**街**社区**里**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3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51977********,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出生地安徽省阜阳市,住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镇**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月被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又因犯诈骗罪,于2013年3月19日被上述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同年9月12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3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侦查终结,经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2月11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法律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20年1月20日、3月30日退回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分别于2020年2月20日、4月29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分别于2020年1月12日、2020年3月21日、2020年5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8日至21日,被告人胡某甲在未取得成品油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通过山东东营**物流有限公司**梁某某(另案处理)介绍从山东省**石化有限公司以人民币18.8552万元(不含运费)的价格购得价值人民币20.74072万元的柴油33.67吨,并由上述物流公司运输至本区武湖街汉口**运输有限公司停车场,后被告人胡某甲将上述柴油分别销售给被告人赵某某及宋某某等人,被告人赵某某同样在未取得成品油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甲工地司机。

同年8月31日,被告人胡某甲又通过东营人和物流有限公司垫资从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某炼油厂购得价值人民币20.65448万元的柴油33.53吨,并由该公司运输至本区武湖街汉口**运输有限公司停车场。9月1日晚上,被告人胡某甲在上述停车场内将部分柴油销售给章某某并收款人民币8万元,**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甲。9月2日凌晨,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民警根据线索至上述交易地点将正在进行柴油交易的被告人胡某甲、赵某某和梁某某、宋某某、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均另案处理)抓获,并从现场查获尚未交易的成品油约22吨。经武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送检液体中均检出柴油成分。

2019年8月11日至24日,被告人赵某某在未取得成品油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利用自己购买的辽C****9号小型油罐车,多次通过手机微信向被告人胡创转账人民币共计89140元用于购买柴油****,*乙工地司机,获利人民币3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身份信息及前科材料、现场照片、扣押决定书、手机银行转账及聊天记录截图、过磅单、网上银行电子回单等书证;2.证人梁某某、宋某某、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胡某乙、张某某、李某戊等人证言;3.检验报告书;4.辨认笔录;5.归案情况说明、破案经过、情况说明;6.被告人胡某甲、赵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甲、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赵某某在没有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成品油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以低于市场价格售卖成品油,扰乱市场秩序,其中被告人胡某甲犯罪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赵某某犯罪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甲、赵某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甲、赵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光海

检察官助理:周沛

2020年6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甲、赵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黄陂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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