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诉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51993********,汉族,小学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永春县**镇**村**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5日晋江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8月19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晋江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二次(分别自2019年9月12日至2019年10月11日、2019年11月26日至2019年12月26日);因案件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1月12日至2019年1月26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肖某某在晋江市**镇**村**路**号其经营的“**”便利店内,利用单据、手机微信销售六合彩供不特定的人员进行赌博,从中营利。2019年5月16日21时许,被告人肖某某在上述便利店内被民警当场查获,从其处扣押三部手机、8张六合彩单据及赌资人民币608元。经查,被告人肖某某销售六合彩给他人达二十人以上。
被告人肖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手机及照片;
2.书证:晋江市公安局出具的查获及破案经过、被告人身份证明、六合彩单据、微信聊天记录等;
3.证人证言:证人唐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检查、辨认笔录:现场笔录及证人、被告人的辨认笔录等
6.电子数据:微信登记信息。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肖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的幅度内判刑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延延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本案案卷材料三册、证人名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光盘四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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