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区检刑案二刑诉〔2019〕1345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6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住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镇**村 。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20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3日1时许,被告人肖某某打车到安顺市西某某民主路云天宾馆,下车时踩到正准备上车的潘某某,双方因此发生纠纷,肖某某打了上来劝说的倪某某一耳光,随即倪某某找来被害人王某某帮忙,肖某某见此便到旁边餐馆拿了一把菜刀将王某某砍伤,倪某某上前与肖某某对打,后被在场其他人拉开。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为重伤二级,倪某某为轻微伤。2019年6月20日,被告人肖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法医鉴定告知笔录、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被害人倪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安顺市西某某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犯罪嫌疑人对监控视频的辨认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被害人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登凤
2019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羁押于安顺市第二看守所。
2.附卷宗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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