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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罗某某非法行医案)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城检公诉刑诉〔2019〕721号

被告人肖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22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桃江县**镇**村**村民组,因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19年1月16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2月22日由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11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街道办事处**村**组**号,因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18年6月11日被惠州市公安惠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惠城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2019年2月25日由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喻秋,广东林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罗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份开始,被告人肖某某和罗某某在惠州市惠城区鹅岭西路**号**单元**房内共同经营一美容工作室,为他人提供美容、美甲及注射玻尿酸等美容、整容服务,该工作室未进行工商登记、未取得经营许可证。同年10月22日,罗某某朋友唐某某经罗某某介绍,想在该无名工作室注射玻尿酸,并于当天带了被害人张某某到该无名工作室了解整容项目,在罗某某等人的介绍下,张某某欲在鼻子部位注射玻尿酸。罗某某随即让肖某某在该无名美容工作室内,动手为被害人张某某鼻根及眼睛周围注射了4支玻尿酸,当即致使张某某右眼出现不适,并送医院治疗。经鉴定,张某某因右眼睫状动脉、视网膜中央动脉阻塞致目前右眼球萎缩,视力无光感,评定为七级伤残。经查,罗某某、肖某某均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刑事案件受理、立案材料;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租赁合同及房租收款收据;微信截图指认;证明、情况说明;诊断证明;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鉴定意见;视频光碟;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文彬

2019年5月8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罗某某现在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碟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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