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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县检一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罗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2231969********,壮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鹿寨县,因涉嫌盗窃罪,经辽阳县公安局批准,于2019年8月15日被辽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9月10日被辽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辽阳市辽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2月4日至12月2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罗某甲、覃某某(已判决)、罗某乙(已判决)均为广西省柳州市人。被告人罗某甲伙同覃某某、罗某乙预谋来辽宁窃取电缆线,而后三人从广西省乘飞机来到辽宁省。2018年10月29日晚,罗某乙驾驶一辆牌照辽C****5微型面包车载覃某某、罗某甲来到辽阳县刘二堡镇高庄子村辽阳一汽普雷特科技有限公司,三人跳墙进入厂内将配电室南侧窗户撬开,将屋内电缆线及两块电瓶盗走。后经辽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电缆线及电瓶共计价值人民币4940元。
另查,2018年10月份的一天晚,罗某乙驾驶辽C****5微型面包车载覃某某、罗某甲来到鞍山市经济开发区达道湾镇百胜汽车配件科技有限公司,罗某乙在微型面包车上等候,覃某某、罗某甲跳墙进入厂内,将70余米长的电缆线当场割皮,将电缆线内铜线盗走。后经辽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电缆线共计价值人民币62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辽阳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情况说明;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林某某、姚某某、覃某某、罗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6.视听资料:辽阳县看守所监控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甲曾因盗窃罪被判处过刑罚,刑法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在再犯本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曾宪继
康东升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罗某甲现羁押于辽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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