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律网!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376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5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弥渡县,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弥渡县**镇**村民委员会**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决定,于2019年9月9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5日00时许,被告人罗某某饮酒后未携带驾驶证驾驶云******号轿车,行驶至昆明市西山区**路与**路交叉口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罗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03.58mg/100ML(乙醇/血) ,已达到醉酒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2.查获经过;3.证人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交通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案以后能够如实供诉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坦白依法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罗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建议被告人罗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邹程云
(院印)
2020年4月28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电话:1375952****;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4.证据开示清单一份。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6 | 中律网保留所有权利 本站由上智科技提供技术支持渝ICP备20007345号-4
使用本网站将受制于明确规定的使用条款。使用本网站即表示您同意遵守这些通用服务条款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