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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_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评论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376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5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弥渡县,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弥渡县**镇**村民委员会**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决定,于2019年9月9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5日00时许,被告人罗某某饮酒后未携带驾驶证驾驶云******号轿车,行驶至昆明市西山区**路与**路交叉口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罗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03.58mg/100ML(乙醇/血) ,已达到醉酒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2.查获经过;3.证人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交通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案以后能够如实供诉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坦白依法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罗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建议被告人罗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邹程云

(院印)

2020年4月28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电话:1375952****;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4.证据开示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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