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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1712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7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13030197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在**服饰有限公司工作,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达州市渠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5月23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15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罗某某醉酒(经检验,罗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0.10mg/100ml)驾驶川SX****号小型普通客车,途经东莞市万江区华尔泰路时与武某某停放在路边的冀DE****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罗某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武某某无责任。事后,罗某某获得武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现场勘验材料,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涉案车辆等物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执法记录视频等视听资料,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无视国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展雯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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