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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李某某滥伐林某、非法运输滥伐的林某案)_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墨检一部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7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3197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墨江县”)人,户籍所在地墨江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某罪,2019年5月29日由墨江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14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31975********,哈尼族,小学文化,驾驶员,云南省墨江县人,户籍所在地墨江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运输滥伐的林某罪,2020年2月8日由墨江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14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墨江哈尼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通关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滥伐林某罪、李某某非法运输滥伐的林某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10日,被告人罗某某在未办理林某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墨江县**镇**村**组自己家位于**镇**村**组“大藤棚”、“梁子背后”两处林地中砍伐思茅松并造材,后在未办理木材运输证的情况下以每车100元加油费雇请被告人李某某运输。李某某驾驶云******蓝箭车于同年4月16日至4月18日、4月22日至4月24日将造材后的原木运输至墨江县“**木材加工厂”出售给董某某(另案处理)及白某某(另案处理),罗某某出售的六车思茅松原木获利9200元。

经普洱市绿海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罗某某在**镇**村**组“大藤棚”、“梁子背后”采伐后雇请李某某运输的树种为思茅松,采伐林某共63株,活立木蓄积为28.7立方米。

经墨江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告人罗某某在**镇**村**组“大藤棚”和“梁子背后”采伐后雇请李某某运输的思茅松63株,活立木蓄积28.7立方米,价值5022.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森林法规,在未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林某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某,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在未办理木材运输证的情况下,运输滥伐的林某,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运输滥伐的林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李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敏

2020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住墨江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808790****;被告人李某某现住墨江县**镇**村**组**号,联系方式1388797****。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共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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