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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粱如挺、苏尔家盗窃案)_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评论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龙检一刑诉〔2020〕Z499号 

被告人梁如挺,男,1988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4600031988********,汉族,小学文化,海南省儋州市住海南省儋州市光村镇**居委会**。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3月18日被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6年3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7年1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盗窃嫌疑,于2020年6月22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院批准,于2020年7月28日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苏尔家,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31997********,汉族,小学,海南省儋州市人,家住海南省儋州市**镇**街。2018年4月17 日因犯盗窃罪被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盗窃嫌疑,于2020年6月22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8日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如挺、苏尔家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0日13时许,被告人梁如挺驾驶电动车载着被告人苏尔家在海口市龙华区海秀中路海垦广场路段伺机盗窃,二人行驶至海垦广场麦当劳门前处,苏尔家下车盗窃了被害人王某甲随身携带的背包内的手机一部,梁如挺在附近等候,得手后二人驾驶电动车逃离现场,行驶至海口市龙华区华侨新村路口处时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梁如挺处扣押到电动车一辆。

经鉴定,被盗手机的价值为人民币3205 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物品清单等物证;

2.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报案书、到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邓某某、王某乙的证言;

4.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

5.价格鉴定意见书;

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如挺、苏尔家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如挺、苏尔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二人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的本罪,依法应从重处罚,该二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该二人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刑罚,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媛媛

                             书记员:符华展

                             2020年10月19日 

附:

1.被告人梁如挺、苏尔家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涉案物品扣押于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应予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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