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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米某某、高某某等招摇撞骗案)_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Comments0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青检一部刑诉〔2020〕654号

被告人米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311991********,汉族,大学本科,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平遥县,住:山西省平遥县**镇**村**街,工作单位:无,于2020年6月24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本院以其涉嫌招摇撞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高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321995********,汉族,大学本科,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县,住:四川省新津县**镇**路**号**栋**单元**楼**号,工作单位:无,于2020年6月24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本院以其涉嫌招摇撞骗罪批准逮捕,同年8月1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段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51988********,汉族,初中文化 ,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什邡市,住:四川省什邡市**镇**街**号,工作单位:无,于2020年6月24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本院以其涉嫌招摇撞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51990********,汉族,中专文化,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住:成都市新都区**巷**号**栋**单元**楼**号,工作单位:无,于2020年6月24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次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米某某、高某某、段某某、陈某某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20年9月28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被告人米某某“招录”被告人高某某、段某某、陈某某为“社会调查员”,并组建群,购买“工作证”等物品用于四人招摇撞骗。作案时由米某某在群内召集四人,并确定其中一人以嫖客身份与卖淫女发生性关系,另外三人冒充警察对卖淫女“罚款”。

2020年6月15日19时许,米某某与卖淫女魏某某在成都市青羊区**路**公馆**号房间进行卖淫嫖娼后,高某某、段某某、陈某某冒充警察对魏某某“罚款”8000元,作案后四人分赃。2020年6月17日17时许,段某某与卖淫女王某某在成都市青羊区**大厦**号房间进行卖淫嫖娼后,米某某、高某某、陈某某冒充警察对王某某“罚款”8000元,作案后四人分赃。2020年6月22日16时许,高某某与卖淫女李某某在成都市青羊区**小区**栋**单元**号房间进行卖淫嫖娼后,米某某、段某某、陈某某冒充警察对李某某“罚款”8000元,对与李某某同住的卖淫女陈某某“罚款”2400元,作案后四人分赃。2020年6月22日18时许,高某某与卖淫女颜某某、刘某某在成都市青羊区**路**号**栋**单元**号房间进行卖淫嫖娼后,米某某、段某某、陈某某冒充警察对颜某某“罚款”14000元,对刘某某“罚款”8000元,作案后四人分赃。

2020年6月23日,民警在成都市新都区**路**号挡获被告人米某某、高某某、段某某、陈某某,并扣押米某某用于作案的手机一部、“工作证”一个、非法所得9000元;高某某用于作案的手机一部;段某某用于作案的手机一部、非法所得1900元及其家属黎某某退赔的赃款10300元;陈某某用于作案的手机一部、非法所得1232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米某某、高某某、段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米某某、高某某、段某某、陈某某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招摇撞骗罪从重处罚。四被告人构成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张跻智

2020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米某某、高某某、段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被告人陈某某被取保候审,电话:1334098****;

3.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提讯叁份、换押证叁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肆份、量刑意见书肆份、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函壹份;

5.光盘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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