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管某某寻衅滋事案)_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Comments0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哈依检刑诉〔2020〕219号 

被告人管某某(绰号管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23197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黑龙江省依兰县宏克力镇***村。1993年6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佳木斯市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04年11月15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08年10月8日因寻衅滋事被依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2008年10月被依兰县公安局劳动教养1年;2020年7月2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依兰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7月2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依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6日经本院以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次日由依兰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依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管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管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姜某某、赵某某、贾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24日13时许,被告人管某某到宏克力镇宏克力村被害人姜某某经营的玉国食杂店内未经姜某某同意强拿店内的2罐啤酒,并当场饮用1罐,随后到水果摊位用水果刀划坏2袋土豆淀粉,最后管某某放在吧台上人民币7元后,强行进入吧台内拿走1沓打火机和1盒益达口香糖并离开。

1.2020年7月21日6时许,被告人管某某无故将自用的两轮电动车停放在宏克力镇镇中心道西路口道的中间,阻碍宏克力镇宏江村村民被害人贾某某驾驶的车牌为北京现代牌轿车通行,贾某某劝说管某某将车挪开,管某某不允,后附近的商贩徐某某帮助将车挪开,贾某某才得以离开。

1.2020年7月22日6时许,贾某某到宏克力镇买菜时再次遇见被告人管某某,管某某一直跟随其身后,贾某某上车准备驾驶,管某某将身体贴在车辆附近阻碍贾某某驾驶,贾某某劝说无果,后被附近的村民拽走后,贾某某才得以离开。

1.2020年7月23日7时许,被告人管某某在宏克力镇中心道路口附近无故拦截佳木斯市居民被害人赵某某驾驶号牌为黑D*****的挂车,并向赵某某索要香烟,在索要无果的情况下,其故意在挂车前车牌小便,后又将石头放在挂车前阻碍挂车通行,赵某某报警后,民警达到现场后,赵某某才得以离开。

经侦查,被告人管某某于2020年7月24日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郑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姜某某、赵某某、贾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管某某多次强拿硬要、随意拦截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对其从宽处理。故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汝绍华

检察官助理:夏乾  

2020年10月29日

  附:

1.被告人管某某现羁押于依兰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2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 《量刑建议书》1份。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