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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简某甲危险驾驶案)_沙洋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Comments0

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沙检二部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简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803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从医,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沙洋县,住沙洋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沙洋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沙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简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简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3日晚,被告人简某甲到本村简某乙家出诊时,在简某乙家与简某丙、温某某等人吃饭饮酒后,驾驶自己的一辆无号牌“豪爵”125型两轮摩托车返回诊所,于20时09分,行驶至本村9组路段时,因操作不当,导致所驾车辆与路边防护栏发生剐蹭,事故发生后自己电话报了警并在现场等待。处理事故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简某甲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即将其带回派出所进行呼吸式酒精测试仪检测,其体内的酒精含量为216毫克/100毫升,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民警随即将其带至镇卫生院抽取了静脉血样,送荆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2020年3月25日该鉴定中心出具检验报告,从简某甲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39.2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简某甲的身份信息等书证;2.证人黄某某、简某丙的证言;3.鉴定材料;4.查获被告人笔录及现场勘查等材料;5.被告人简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简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简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简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在事故发生后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简某甲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万诗友

2020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简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案件材料和证据2册、讯问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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