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富检公诉刑诉〔2019〕628号
被告人章某某(曾用名章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83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本市富阳区**镇**村村*村**号,住本市富阳区**街道**新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2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至2018年4月间,被告人章某某谎称可以帮助被害人章某甲放贷赚利息用来归还民生银行信用卡透支款项,从被害人章某甲处骗得民生银行、浦发银行、招商银行、交通银行信用卡进行透支套现,并以被害人章某甲的名义在支付宝借呗、花呗、苏宁金融、中邮金融、来分期、安逸花、招联金融、玖富万卡、百度有钱花等借贷平台进行借款,共计人民币28万余元。其中,被害人章某甲自行使用1万元,被告人章某某实际诈骗27万余元。截至2019年6月,被害人章某甲已自行还款31.8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借条,民生银行、招商银行、浦发银行、交通银行信用卡账单,来分期借款、还款记录,招联借款、还款记录,中邮钱包开户、贷款、还款记录,百度有钱花还款记录,玖富万卡账单,支付宝交易明细,中国银行、工商银行、浦发银行借记卡交易明细,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随案移送清单,警情详情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王某某、章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章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电子数据:光大银行交易明细。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章满群
2019年7月25日
附:
1.被告人章某某现押杭州市富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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