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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石某某、程某某寻衅滋事案)_乐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Comments0

乐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三部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02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职业×务工,家住乐平市**镇**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2日被乐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程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81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乐平市,职业×务工,家住乐平市后港镇江**村委**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7日被乐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月6日凌晨3时许,被害人朱某甲、朱某乙微信相约钱某某(已起诉)女友程某某来到乐平市洎阳街道**路**网吧门口见面,钱某某对此不满,便打电话叫来被告人石某某、程某某等人。钱某某首先无故对朱某甲打了一巴掌,随后被告人程某某持啤酒瓶对被害人朱某甲、朱某乙头部进行殴打,被告人石某某也对朱某甲、朱某乙进行殴打,致朱某甲头面部及朱某乙面部、手臂、胸口部位受伤。经法医鉴定朱某甲、朱某乙伤情均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石某某、程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其与被害人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情况说明等相关书证;2、证人钱某某、叶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朱某甲、朱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石某某、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某某、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程某某伙同他人借故生非、随意殴打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同时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石某某、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炳生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石某某、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报告》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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