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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相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台前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Comments0

台前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一部刑诉〔2020〕200号 

  被告人相某某,男性,1974年7月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3281974070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博兴县,住东营市**县**乡城乡社区。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2020年6月14日,被利津县公安局抓获,2020年6月17日被台前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6月18日被台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4日经我院批准,同日被台前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濮阳市台前县公安局孙口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相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相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被告人相某某在燕某某、李某某(均另案处理)的带领下,在东营市工商管理部门设立东营市嘉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并开立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后相某某以一万元的价格出售给燕某某。经查,相某某在东营市设立的四家公司对公账户内均存在有较为频繁的交易记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李某某、付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相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相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前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学恒

检察官助理:陈家兴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相某某现被羁押于台前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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