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白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8331962********,汉族,中共党员,抚远市**镇东**村**,初中文化,住黑龙江省抚远市**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5日被抚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抚远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抚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春天,被告人白某甲明知自己不符合国家超级种粮大户申报条件,伪造了申报材料向抚远市**镇**所申请超级种粮大户补贴,取得超级种粮大户建设仓储库补贴款共计人民币62万元。案发后,所得赃款全部上缴。
被告人白某甲于2019年3月5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2014年的种植大户项目补贴申报材料及2014年度超级种粮大户补贴明细表、黑龙江省财政厅文件等;
2.证人白某乙、那某某证言;
3.被告人白某甲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的超级种粮大户申报材料申请国家补贴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甲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白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其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白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抚远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立君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白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抚远市乌苏镇。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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