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界检刑诉〔2020〕300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3261999********,汉族,高中文化,务工, 浙江省平阳县人,住浙江省平阳县**镇**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界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界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6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界首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3272000********,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浙江省苍南县人,住浙江省苍南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界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界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6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界首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苏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3272000********,汉族,大专文化,绍兴**学院大三学生,浙江省苍南县人,住浙江省苍南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6日被界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界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6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界首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界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陈某甲、苏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陈某乙、安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9月份期间,被告人白某某、陈某甲、苏某某在QQ群里发布出售“地下城与勇士”游戏账号的信息,在被害人付款后,将对方拉黑,以上述方式虚假售卖游戏账号,分别骗取被害人陈某乙750元、安某某2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界首市公安局制作和调取的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陈某乙、安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白某某、陈某甲、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界首市公安局所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陈某甲、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陈某甲、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网络,采取欺诈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共计32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白某某、陈某甲、苏某某认罪认罚,系坦白,且全额退赃,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庆国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 白某某住浙江省平阳县**镇**小区**栋**单元**室,联系电话:135****0905;陈某甲住浙江省苍南县**镇**村**号,联系电话:176****7667;苏某某住浙江省苍南县**镇**村**号,联系电话:136****228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