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某某检公诉刑诉〔2019〕267号
被告人田某甲,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051986********,汉族,大学本科,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路**号楼**单元**,因涉嫌贷款诈骗罪,于2018年12月27日向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投案,羁押于连云港市看守所,于2019年1月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文化路分局刑事拘留,经郑州市金水区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2月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文化路派出所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文化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甲涉嫌贷款诈骗罪,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4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被告人田某甲伙同王某甲(另案处理),明知王某乙、牛某某、赵某某(均另案处理)没有还款能力,为其提供给虚假的“河南省煤田地质局”的工作人员身份信息、公积金缴存信息、房产证明,在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天明路交叉口中信银行东风路支行,骗取中信银行东风路支行贷款90万元人民币。
2018年12月27日,田某甲向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田某甲及同案犯王某乙、赵某某、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冉某某、杨某某、吴某某、田某乙、余渊博、黄某某证言;3.辨认笔录;4.保证合同、借款合同、收入证明、中信银行个人借款申请表、个人贷款调查表、个人借款凭证、房产证、个人贷款扣款回单、银行交易明细、微信转账记录、抓获经过、受案经过、户籍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诈骗银行贷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贷款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阳
2019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田某甲现羁押在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