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颍检检二刑诉〔2020〕171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02197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河南省项城市人,住河南省项城市**镇**村,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31日被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8月3日刑满释放;于2018年9月3日被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次年9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月5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颍上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颍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张某某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4日上午10时许,被害人张某某在颍上县**新区逛街时发现被告人田某某将自己上衣口袋内的手机偷走,并及时将手机夺回。随即,田某某将张某某推倒再次将手机抢走并逃跑。张某某的丈夫章某某发现后立即追赶田某某,并在追赶中将手机夺回。田某某为抗拒抓捕,手持砖块威胁章某某不要追赶并用砖块砸中章某某左边肩膀,在追赶至**乡**小学附近时被正在巡逻的工作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判决书、到案经过等书证;
2. 证人刘某某、余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张某某、章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暴力相威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二百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本法二十三条属未遂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本法六十五条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花 艳
检察官助理:闫国栋
2020年5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田某某现羁押于颍上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