阆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阆检刑检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王永生,男,生于1974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130271974********,汉族,专科文化,住四川省成都市**区**街**号**单元**楼**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阆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8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阆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永生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8月份的一天,被害人赵某某向莫某某诉说其在阆中的方程驾校遇到了征地拆迁问题,问莫某某是否有关系能帮其解,莫某某随后找到王某某帮忙,并让赵某某将驾校的相关资料交给了王某某,后王某某推荐其弟弟被告人王永生出面帮忙。2012年,王永生虚构其找到省委领导帮忙办事的事实,让赵某某向领导送礼100万,赵某某便找莫某某帮忙垫付100万。2012年1月16日,莫与司机黄某某将100万现金送到了王永生家中。期间,赵某某见事情没有进展,一直催王永生,但王永生却以各种理由推脱。直至2019年事情一直没有任何进展,赵某某遂报警。被告人王永生将骗取的财物全部用于了家庭开支、个人挥霍等。
2019年9月12日,阆中市公安局民警在成都市成华区将被告人王永生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及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永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被害人赵某某人民币10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阆中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霞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阆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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