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20〕1240号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0211981********,汉族,初中文化,住湖南省桂阳县**镇**村**组。因涉嫌贩卖毒品,于2019年12月20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9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后经佛山市人民检察院交由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将会导致的结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甲分别于2019年1月24日、10月30日和12月3日,三次帮吸毒人员陈某某向“**”(另案处理)购买冰毒。陈某某每次向王某甲支付500元毒资,王某甲分别支付300元、400元和400元给“**”购买冰毒,其从中共非法获利人民币400元。后“**”分别在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和顺铜梦城美宜佳对出停车场、和顺交警中队西侧停车场将冰毒交给王某甲,王某甲在上址将冰毒交给陈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陈某某、宁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多次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全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顺德区看守所;
2.全部案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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