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检一部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4321982********,汉族,小学肄业,泥瓦工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门市京山市,住京山市**区**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京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京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1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因身体不适,从务工地孝感市返回京山市**区**村**组**号自建私房家里。18时许,王某甲的妻子夏某某带女儿王某乙回家后做晚饭。王某乙吃晚饭时,夏某某觉得王某甲没有承担起家庭责任而对其抱怨,王某甲一时气愤走到厨房拿起菜刀,用刀背朝夏某某的头部砍了两刀。夏某某用双手护住头部往客厅跑的过程中摔倒在地,王某乙见状请求父亲不要继续伤害母亲,王某甲拿着菜刀用刀背继续朝着夏某某的头部和护住的双手、胳膊砍了几刀后停止。同年12月3日,经京山开平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夏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度二级。同年12月4日,在京山市人民法院主持调解下,夏某某与王某甲达成离婚协议的民事调解书。
案发后,王某乙拨打120、报警电话110,王某甲在现场等候警察。2019年12月5日,夏某某对王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京山市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户籍证明、归案经过、情况说明、谅解书、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等;2.证人王某乙、夏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夏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鄂京山开平【2019】41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书;6.勘验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龙玲
2020年7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联系电话1397287****)现取保候审在家,住京山市**区**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作案工具菜刀一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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