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2198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桐梓县,住**街道**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桐梓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5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2日被桐梓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桐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故意伤害案,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7日凌晨,王某甲在桐梓县官渡河医院附近骑着电动车朝曾某某、王某乙撞去,将曾某某撞倒在地,致使曾某某全身多处受伤。经遵义医学院附属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对曾某某伤情进行鉴定,曾某某右侧颧弓、右上颌窦多壁骨折、右面部色素沉着、右眼视神经损伤致视力减退均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前科查询、拘留证、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曾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人身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全身四处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涛
检察官助理 徐蕾
2020年7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桐梓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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