旬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旬检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9197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旬邑县,住**镇**村**组,因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20年6月9日被旬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9日经旬邑县人民检察决定,被旬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旬邑县监察委调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王某甲在担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于2017年11月19日以村民王某乙、赵某某、吴某甲3人身份信息向**村互助资金协会借款每人10000元,共30000元;2017年12月11日以**村村民吴某某、吴某乙2人身份欣欣向**村互助资金协会借款每人10000元,共20000元,用于个人苹果树苗、核桃树苗的栽植。以上5人名下的借款2018年11月19日、12月11日到期后王某甲到期后缴清了借款本金计50000元,占用费未缴清。
2018年5月22日,王某甲又以村民吴某丙、朱某甲、马某某、王某丙、张某某、王某丁、罗某乙、梁某某、吴某丁9人身份信息分别向**村互助资金协会借款10000元,共90000元,用于个人投资花椒种植、养猪、养鸡。至2020年5月31日王某甲在马某某、王某丙、张某某、罗某乙、吴某丁5人名下借互助资金共50000元本金、占用费均未归还(2019年5月22日到期),逾期12个月。在村民吴某丙、朱某甲、王某丁、梁某某4人名下所借互助资金40000元于2019年8月13日归还了本金(2019年5月22日到期),逾期3个月,占用费未缴纳。
为了取得扶贫互助资金,王某甲代名义借款人交纳会费3500元。
综上,王某甲利用职务便利,违规在他人名下使用扶贫互助资金共计14万元,代他人交纳会费3500元,实际违法占用扶贫互助资金136500元。其中涉案未还款本金70000元,占用金12300元,共计82300元,于2020年6月2日在办案单位的追缴下,偿还清零。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清了涉案资金及占用费,挽回了犯罪后果。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案件诉讼文书、互助资金来源说明及转账票据、协会章程、借据、还款票据及说明、前科判决、党纪处罚决定、悔过书等书证;证人王某乙等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利用担任**的职务便利,违反互助资金管理规范,私自挪用互助资金13.65万元归自己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应当从轻处罚;全部归还了涉案资金,交纳了占用费,挽回了犯罪后果,可以从轻处罚;1994年因故意犯罪被处以有期徒刑,后因隐瞒前科情况被任命为**村**,被旬邑县纪委党纪处理,可以从重处罚。综合全案情况,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旬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建平
2020年7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补充材料1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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