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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受贿案)_新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Comments0

四川省新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1〕5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8021969********,汉族,四川广元人,大专文化,原九龙县**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住青羊区**街**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职务违法,经甘孜州监察委员会批准,2020年11月4日新龙县监察委员会对其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受贿罪,经本院决定,1月15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受贿罪,经本院决定,1月25日被逮捕。

辩护律师:谢毅,四川鹏兴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332008********。

本案由新龙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受贿罪,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听取了被告人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王某甲利用担任九龙县**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电力公司)**、**等职务的便利,为他人在项目建设中提供方便,收受赵某某等7人贿赂人民币共计58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收受赵某某给予的人民币15万元

2007年,四川**有限责任公司中标九龙县色者电站至三垭二级35KV线路及三垭一级至二级110KV送电线路工程。2008年6月左右的一天(具体时间不详),四川**有限责任公司项目负责人赵某某为了感谢时任**电力公司**胡某某、**王某甲在工程项目上的帮助,在九龙县**电力公司办公宿舍楼,将装有人民币30万元现金的袋子交给王某甲,王某甲按照胡某某安排收下此30万元现金。之后,王某甲将此30万元中的15万元,用于自己购买尼桑“风度”二手车、修车及个人消费等开支。王某甲将剩下的15万元放在了九龙县**电力公司胡某某宿舍衣柜。

2.收受吴某某给予的人民币5万元

2007年,四川省*甲建设有限公司承建**电力公司三垭河二级电站生活区1#宿舍楼工程。2008年下半年的一天(具体时间不详),四川省*甲建设有限公司项目现场负责人吴某某为感谢王某甲在工程期间的帮助和尽快拿到工程尾款,在**电力公司王某甲宿舍送给王某甲5万元现金。 

3.收受张某某给予的人民币1万元

2008年下半年,四川省*乙建设公司中标**电力公司三垭河一级电站工程土建施工。2011年8月份的一天(具体时间不详),四川省*乙建设公司工程项目负责人张某某为感谢王某甲在工程项目上的关照,以看王某甲生病的女儿为由,在成都**医院送给王某甲1万元现金。 

4.收受王某乙给予的人民币7万元

2007年至2013年期间,遂宁市**建筑工程公司在**电力公司承建了三垭河二级电站萝卜丝取水口进场公路工程、三垭河二级电站生活区室外总平围墙大门工程、三垭河二级电站生活区生活用水取水建筑安装工程等多个项目。遂宁市**建筑工程公司项目负责人王某乙先后3次送给时任**电力公司**、**王某甲现金共计7万元。

(1)2007年底至2008年春节前的一天(具体时间不详),王某乙为与王某甲处好关系、得到关照,在**电力公司王某甲宿舍送给王某甲2万元现金。 

(2)2011年下半年的一天(具体时间不详),王某乙为感谢王某甲在工程项目计量、拨款、协调等方面给予的关照,在**电力公司王某甲宿舍送给王某甲3万元现金。 

(3)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具体时间不详),王某乙为感谢王某甲在工程项目上给予的关照,并维系好关系,继续获得关照和帮助,在**电力公司王某甲宿舍送给王某甲2万元现金。 

5.收受杨某某给予的人民币3万元

(1)2008年下半年,四川省*乙建设公司中标**电力公司三垭河一级电站工程土建施工。2009年的一天(具体时间不详),四川省*乙建设公司现场负责人杨某某为感谢王某甲在工程项目上的关照,在九龙县**电力公司王某甲宿舍送给王某甲2万元现金。 

(2)2011年8月份的一天(具体时间不详),杨某某为感谢王某甲在工程项目上的关照和帮助,以看王某甲生病的女儿为由,在成都**医院送给王某甲1万元现金。 

6.收受李某某给予的人民币5万元

2009年左右,四川*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电力公司三垭河一级电站,九龙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从四川*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包了该工程劳务工程。2011年底的一天(具体时间不详),九龙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法人李某某为与王某甲处好关系,在成都市**路李某某经营的茶楼附近送给王某甲5万元现金。 

7.收受张某某给予的人民币22万元

(1)2011年,四川省**电力建设总公司承建九龙县三垭河二级电站至朵洛电站至江边电站110KV线路新建工程。该公司项目负责人张某某为感谢王某甲在工程项目上给予的关照和帮助,并为进一步维护好与王某甲的关系,于2011年8月份的一天(具体时间不详)在成都市**路附近送给了王某甲20万元现金。

(2)2011年底至2012年春节期间的一天(具体时间不详),三垭河二级电站至朵洛电站至江边电站110KV线路新建工程基本完工,张某某为了感谢王某甲在项目协调、拨款等方面的帮助,在成都市青羊区**村附近送给王某甲2万元现金。

被告人王某甲的家属、涉案人张某某已上缴王某甲全部受贿犯罪所得580000元。

被告人王某甲于2020年11月4日被新龙县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新龙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丹

                                2021年2月24日

附: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新龙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32册(含光碟27张)。

3、《量刑建议书》4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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