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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非法经营)(公开版)_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Comments0

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一区刑诉〔2019〕273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41988********,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镇**村**里**号。2019年7月10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9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与“阿某”(另案处理)商定,由其接收购入的假烟,再依“阿某”的指示送货给购买者,后被告人王某某与送货人石某某(另案处理)电话约定在我市神湾镇竹排村篮球场对开路段交接假烟。同日上午6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上述约定地点与从广东省汕头市驾车送货来的石某某碰面,后搬运假烟到被告人王某某驾驶的粤C51****号面包车上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当场从被告人王某某处缴获20箱香烟(经鉴定,是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价值人民币110500元)、上述面包车及手机2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规定,结伙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雪珠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3、本案案卷2册;

4、视听资料5份;

5、扣押的手机、车辆、香烟等物暂扣于中山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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