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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60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2196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装修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太和县**镇**村委会**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15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4日晚至4月15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在禁渔期内在杭州市江干区钱塘江七堡附近水域,使用电捕器具实施电鱼,共捕获鱼苗60余条。上述鱼苗被当场查获,且已放流钱塘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扣押清单附照片、情况说明附照片、农业农村部通告、岸边宣传标语照片、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等;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辨认、扣押笔录:辨认笔录、扣押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 洁
2020年6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杭,联系电话1730095****。
2.公安侦查卷2册。
3.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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