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谯检刑诉〔2020〕483号
被告人王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22************,汉族,专科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住深圳市龙华区民治人民路**花园**栋***,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亳州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本应批准逮捕,同日被该局逮捕。
本案由亳州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8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2020年6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7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控制的深圳市****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在没有实物交易下接受亳州市***纺织有限公司的孔某(已判决)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6份,票面金额5456404.18元,抵扣税额927588.62元;
2015年8月,经被告人王某介绍,亳州市***纺织有限公司的孔某在没有实际货物销售下,向揭阳市****有限公司的吴某某(已判决)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张,票面金额855384.65元,税额145415.3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伙同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李艳
2020年7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现羁押于亳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6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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