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一部刑诉〔2020〕Z25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2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三台县,住三台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5日被三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2月7日被三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15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三台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1日18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三台县金牛大道战胜网吧趁被害人李某某睡觉之际,盗走被害人放在桌上的一部黑色OPPO手机,后将该手机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卖给一名收二手手机的男子。
经三台县发展和改革局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954.15元。
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胡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三发认定(2020)179号;6.勘验、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小乔
检察官助理:姚刚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三台县**乡**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视频光碟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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