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23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长清区**街道**村,现住济南市天桥区**村。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2月6日被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2月3日23时36分许,在济南市长清区大学路与经十西路交叉口统一银座门口,盗窃被害人符某某的银色枫行者牌二轮电动车一辆,将该电动车存放于长清区文昌街道**村**号北侧。经鉴定,涉案电动车价值3954.37元。案发后,该车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符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百六十四条,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罚金78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田长江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 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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