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722195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兴城市,住兴城市**镇**村**屯**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兴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城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9日, 被告人王某某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其从张某甲处购买的位于兴城市**镇**村**屯(六股河北坝附近)的杨树砍伐38棵。经辽宁**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工程师鉴定,王某某滥伐杨树立木蓄积19.5746立方米。经葫芦岛市**中心鉴定,王某某滥伐林木价值人民币6508元。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愿意缴纳罚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信、现场照片等书证;2.证人郑某某、张某乙、张某甲等证人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辽宁**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技术鉴定意见、葫芦岛市**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滥伐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建议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忠民
检察官助理:李含
2020年6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