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公诉刑诉〔2019〕49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30211990********,藏族,大专文化程度,捕前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临潭县**镇**城**号。2019年2月2日因涉嫌抢劫罪被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同年2月18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兰州市城关区杨家沟附近上山石梯处,以拉扯、拽衣物等方式劫取被害人包某某随身携带的挎包时致被害人包某某从石梯处滚下,包内装有现金人民币1000余元以及银行卡、化妆品等物,后被害人包某某在反抗期间将该包扔至山下。破案后,被害人包某某将赃物找回,因挎包已损坏故将其丢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抓获经过、破案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包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暴力方式抢劫公私财物,其行为已
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系未遂,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小东
书记员:王煜轩
2019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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