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迁西县院检察一部刑诉〔2020〕2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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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来源 |
本案由迁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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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基本情况 |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7196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迁西县**镇**村**号,住河北省唐山市迁西县**镇**村**号。2020年 1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迁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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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事实 |
2019年12月03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帮宽线95迁西县三屯营镇西关村路段时,与由北向南左转弯驶出道路的杨某某驾驶的冀BUN***小型轿车相撞,造成被告人王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被告人王某某承担本次事故同等责任。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3.26mg/100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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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情况 |
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杨某某、温某某的证言;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单、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单;到案经过、身份证明等书证;鉴定意见;道理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已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理。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应从重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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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议 |
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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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理由及依据 |
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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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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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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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员:赵玉柱 2020年10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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