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温检一部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81969********,汉族,小学肄业,务工,四川省崇州市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崇州市**镇**村**组。2020年11月10日因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驾驶未按照规定登记、备案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处以罚款人民币1100元。2020年7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3日1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1辆号牌为*****(后经查证此车原车号牌为川C*****,已注销)的普通两轮摩托车,行驶至成都市温江区尚石路2272号门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挡获。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24.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1个月,缓刑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红
检察官助理:肖晶晶
2020年11月19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王平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91806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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