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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Comments0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莫检一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2123198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内蒙古莫旗人,暂住吉林省松原市**区**小区**号楼**单元**,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莫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9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沿莫旗腾库公路郭恩和一组村内道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河道北第二交叉路口时,与由北向南行驶的由张某某驾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相撞,致使张某某及乘车人田某某受伤,在送医途中,张某某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某负主要责任;张某某负次要责任;田某某无责任。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12月26日经传唤到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上道路上行驶,以致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主动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海岩

2020年2月11日

附:

   1. 被告人王某某现已取保候审,现住莫旗**镇**村。

   2. 随案移送卷宗四册、光盘一张。

   3. 起诉书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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