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州检一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30271972********,汉族,初中文化,系河北****物流有限公司职工,住河北省衡水市**县**乡**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05日被黄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黄冈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2月1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12月9日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辩护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_2019年10月06日10时39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冀E*****(沪J****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货车沿大广高速公路自南向北行驶至广大向2406KM+400M快车道处,追尾撞上前方付某甲驾驶的赣M*****小型越野客车尾部,致使赣M*****车失控前移,撞上前方吴某某驾驶的鄂A*****小型轿车尾部,鄂A*****车被撞失控,车头左侧撞上道路中央护栏,造成赣M*****车内被害人李某某(女,身份证号码3601231968********)经抢救无效死亡、赣M*****车内被害人付某甲、付某乙受伤和三车不同程度受损、路产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现场勘查及调查认定:王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证、身份证、从业资格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验照片等书证;2.证人吴某某、付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付某甲、付某乙的陈述;4.鉴定意见:(黄)公(司)鉴(法)字[2019]0015号、三真司鉴中心[2019]痕鉴字第H0297号、三真司鉴中心[2019]痕鉴字第S0187号;5.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现场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勘查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未与同车道行驶的前车保持安全车距、超速行驶,造成一人经抢救无效死亡、两人受伤及三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尹骄阳

助理检察员:伊胜鹏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取保候审于河北省衡水市**县**乡**村**号。联系电话133********。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谅解书、调解协议等其他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