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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检二部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21998********,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南省周口市西华县**乡**行政村**村**组,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周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批准,于2020年6月28日被周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取保候审。
本案由周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1日23时28分许,被告人王某甲醉酒(经检测,王某甲血液酒精含量为147.7mg/100ml)驾驶豫PV****号小型轿车(上乘王某乙、王某丙)沿龙源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德润商砼搅拌站门前路段时,与崔某某驾驶停在该处的豫K8****重型半挂牵引车/豫K****挂重型自卸半挂车相撞,造成王某甲、王某乙两人受伤,王某丙死亡,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周口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甲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谅解书、户籍证明等;
2证人崔某某、单某某、郑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法医学尸表检验意见书;
5视听资料:监控光碟。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的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胜利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83394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监控光碟二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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