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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评论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检二部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某甲,男性,199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21998********,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周口市西华县****行政村****,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周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批准,于2020年6月28日被周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取保候审。

本案由周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1日23时28分许,被告人王某甲醉酒(经检测,王某甲血液酒精含量为147.7mg/100ml)驾驶豫PV****号小型轿车(上乘王某乙、王某丙)沿龙源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德润商砼搅拌站门前路段时,与崔某某驾驶停在该处的豫K8****重型半挂牵引车/豫K****挂重型自卸半挂车相撞,造成王某甲、王某乙两人受伤,王某丙死亡,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周口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甲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谅解书、户籍证明等;

2证人崔某某、单某某、郑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法医学尸表检验意见书;

5视听资料:监控光碟。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的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胜利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83394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监控光碟二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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