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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黄某甲、黄某乙偷越国边境案)_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沧检公诉刑诉〔2020〕20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524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住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镇**村**号,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经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5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524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住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镇**村**号,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经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5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524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住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镇**村**号,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经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5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黄某甲、黄某乙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1日沧源县公安局驻沧源县客运站民警在对三明福建籍男子进行检查时,发现三人有出境史,遂对三人进行口头询问,经查,被告人王某某、黄某甲、黄某乙三人均承认相互邀约后,拨打小广告上电话,由境外人员安排非法出境到缅甸邦康赌博,后又相互邀约于2020年4月11日凌晨从缅甸非法偷渡入境至沧源县城,前往客运站准备回家时被民警查获,上述三人对涉嫌偷越国边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查获经过、活动轨迹、情况说明等。

2.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黄某甲、黄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黄某甲、黄某乙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的行为,妨害了我国对国(边)境的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涉嫌偷越国(边)境罪。该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黄某甲、黄某乙具有自首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的量刑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文伟

检察官助理:李娅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镇**村**号。联系电话:1379927****。

被告人黄某甲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镇**村**号。联系电话:1835981****。

被告人黄某乙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镇**村**号。联系电话:1510608****。

2.卷宗2册,光盘6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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