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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徐某某妨害公务安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萨检诉刑诉〔2020〕1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251978********,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大庆市萨尔图区**路**号**门**室。2019年9月13日因涉嫌妨害公务被大庆市公安局萨尔图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经本院以涉嫌妨害公务罪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

被告人徐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1241978********,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大庆市龙凤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县**镇**村)。2019年9月13日因涉嫌妨害公务被大庆市公安局萨尔图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经本院以涉嫌妨害公务罪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萨尔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徐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2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被告人徐某某与郑某某饮酒后来到大庆市萨尔图区**小区**轮胎店门前,王某某与熊某某发生纠纷,熊某某拨打电话报警。随后大庆市公安局萨尔图分局民警董某某、辅警雷某某来到现场了解情况,王某某、徐某某在明知民警依法执行职务的情况下,对民警进行辱骂、推搡、殴打,抗拒执法,致使民警董某某眼镜被打掉,王某甲肩膀被踹,辅警雷某某被拉拽。在支援警力到来后,王某某、徐某某被带回大庆市公安局萨尔图分局,在分局二人继续辱骂民警。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 书证侦破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执法经过、证明等;

2. 证人郑某某、熊某某、李某某等人证言;

3. 被告人王某某、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视听资料。

被告人王某某、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徐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对其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徐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延波

2020年1月2日

附:1. 被告人王某某、徐某某现羁押于大庆市看守所;

2. 本案卷宗一册、光盘三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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