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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妨害信用卡管理一案)(公开版)_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库尔勒市检公诉刑诉〔2018〕1393号

被告人王某,化名“高力”,男,1988年*月*日出生于湖北省老河口市,身份证号码4206821988********,汉族,半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老河口市袁冲乡陡*村*组8号,现租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龙兴嘉园*号院*号楼*单元*室。2018年3月28日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库尔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库尔勒市公安局执行。2018年7月3日经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本案由库尔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8年8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8年9月17日退回补充侦查一个月,同年10月17日重新报送。2018年9月3日、11月17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左右,被告人王某化名“高力”通过手机微信发布代办大额贷款的广告信息,有贷款需求的新疆石河子市居民于某通过微信主动联系其后,王某承诺只需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或原件、本人新办银行卡及关联的U盾(均附密码)、绑定的新办电话卡等涉及公民个人信息的贷款资料,即可办理无抵押的大额贷款,集中多人为一批次办理可从中赚取相应比例的手续费。2018年11月至12月,被害人于某为凑人数办理上述贷款并赚取手续费,联系新疆塔城市居民孟某某并转述以上办贷条件,孟某某基于同样需求和目的,以通过他人和自己直接宣传的方式,在塔城地区市县范围内收集了64名办贷被害人提供的71套贷款资料(即64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或原件、71张新办的绑定实名电话卡并关联U盾、均附预留密码的银行卡等),由于某和孟某某分批通过快递邮寄至被告人王某化名“高力”所留的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其租房地址。后王某未将上述贷款资料用于代办网贷,为牟利而非法提供给姓唐的男子(姓名不详,另案处理)等四名社会人员。2018年1月28日,库尔勒市居民郭某被他人使用被告人王某非法提供的上述64名新疆籍办贷被害人中张某某的工商银行卡,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流转赃款,致郭某被骗损失1710648.95元。同年3月27日,被告人王某在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其租房被抓获时,查获其非法持有他人的28张银行卡(含7套有银行卡及关联U盾、电话卡和身份证复印件),其中6套源自新疆籍64名办贷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有: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22张,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71条,且造成他人重大经济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华

2018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现羁押在库尔勒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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